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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
发布日期:2013-08-20 10:09:44    作者:发展部
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滨州市女企业家协会。

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,由全市不同行业、不同所有制企业中,多种经济成分的女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,是滨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。

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: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,在市委、市政府的领导下,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,热心为女企业家服务,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,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,帮助女企业家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,构筑女企业家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联系的平台,为实现滨州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。

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妇联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协会设在滨州市。

第二章 任务

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:

  1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讲座和短期培训班;

  2、加强与市内外有关社团和女企业家的联系与交往,促进企业间经济、技术、文化的交流与合作。

  3、针对女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、热点问题,组织报告会、交流会、研讨会等,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。

  4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关心会员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,反映她们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。

  5、按照妇联工作要求,在本企业内组织开展巾帼建功竞赛、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、五好文明家庭评比以及巾帼扶贫、参与实施春蕾计划等各项活动。

  6、宣传、表彰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,推荐优秀妇女人才,促进妇女人才成长。

7、承办市妇联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。

第三章   

第七条 本协会吸纳我市部分国有企业、合资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民营企业、私营企业中的女董事长、厂长、经理为会员。

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:

  1、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  2、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  3、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 凡具备会员条件,承认本协会章程,业绩突出,本人自愿,所在县区妇联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,经协会批准,即为本协会会员。

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

  一、权利

  1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2、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  3、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  4、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;

  二、义务

  1、执行本协会决议;

  2、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  3、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,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;

  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5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会员如不缴纳会费,不参加协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第十二条  凡违背本协会宗旨,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者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        组织机构
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特邀顾问、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若干名;设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。其职责是:

  1、讨论、修改、通过本协会章程;

  2、选举、任免本协会领导班子;

  3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  4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其职责是:

  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  2、制定工作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;

  3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4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
  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  6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以上的领导成员必须有热情、有威信、有能力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2、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3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日常工作;

4、热心本协会工作,积极为本协会作贡献。

第五章 会费

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:

  1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;

  2、接受有关团体、单位、个人的资助与捐赠;

  3、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;

  4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章 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条 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市妇联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附 
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80%的会员表决通过,并报市妇联审查同意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3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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